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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美中企业发展商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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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US-China Entrepreneurial Development Chamber Of Commerce
(ED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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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商会的名称是美中企业发展商会。英文名称是US-China Entrepreneurial Development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EDCC。
第二条 性质
是由在美中华侨企业家为主依法在美注册成立的、为美中企业服务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
作为美中两国科技、信息产业沟通与合作的桥梁,美中企业发展商会本着民主、团结、共同发展的精神,旨在为希望自主创业的各界青年人士,提供创新创业的平台和渠道,协助他们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出现的资金、技术、人才、资讯等各种需求,并在税务、法律和政府沟通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以此给社会带来积极的改变。为促进美中经济发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孵化以及实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和资源整合等方面做出贡献。
第二章 职责及业务范围
第一条 商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根据美国和中国法律的差异性,对美中企业在政府机构等领域进行沟通和帮助,并及时帮助商会会员了解美国以及中国的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通过交流、座谈、联谊等活动和工作,促进两国企业的发展;
(二)接受政府委托及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三)举办商务考察、贸易洽谈、税务法律等活动;
(四)推动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协调同行业商会会员的友好往来与合作关系, 促进交流和利益共建共享;
(五)根据会员要求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一条 会员资格
(一) 商会会员:需提交企业或个人会员申请表,经理事会讨论批准通过后,正式成为商会会员。如理事会要求备案,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机构证明文件,方有权参加商会举办的活动。
(二) 会员入会条件
1. 维护商会合法权益,支持美中贸易合作,执行商会章程;
2. 积极参加会员大会及相关活动,缴纳会费者。
第二条 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 会员权利
1. 出席商会会员大会;
2. 优先、免费或优惠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享有商会提供、介绍和推荐的各种商机的优先权利,并获得商会提供的其他各种服务和便利;
4. 有权了解商会活动情况,并有对商会工作提出要求、意见、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5. 遭受不公正待遇时,有得到商会支持和协助的权利;
6. 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 会员义务
1. 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2. 关心和支持商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自觉维护商会的形象、名誉和合法权益;
3. 按规定缴纳会费,并承担商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4. 向商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第三条 会员资格终止
(一) 商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按自愿原则办理,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
(二) 无故一年未缴纳会费,或严重违反商会章程,对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 理事会保留因会员行为不当而作出终止其会员身份的相关权力。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一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可视具体情况由理事会提出增开或取消。
第五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一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商会决策机构,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统称理事;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长有权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书面通知秘书处;
(三) 理事会对一般事项表决,出席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重大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讨论表决,且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 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正式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五) 理事会表决票数相同情况下,会长可追加一票表决权。
第二条 理事会职权
(一) 召开会员大会;
(二) 决定商会机构设置及理事会设置;
(三) 决定并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置、制度管理和人事任免;
(四) 提出并审议商会发展战略规划、内部管理制度、年度财务报告、重大费用支出,及商会章程、名称、标识等的变更;
(五) 通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长和副会长。原则上按获得票数多少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六) 提议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候选理事;产生候选理事名单;
(七) 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八)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九) 审议批准会员入会申请;
(十) 受理秘书处建议和会员的意见与投诉,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当决议和决定;
(十一)提出商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动议;
(十二) 理事会保留因会员行为不当而作出终止其会员身份的相关权力;
(十三)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商会其他事项。
第三条 理事资格
(一) 理事会员为两年一届,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 理事必须品行端正,具有一定领导能力和影响力,积极参与、支持商会和理事会工作。
第四条 理事选举程序
(一) 理事改选或增补,由会员单位向会长或秘书处提出加入理事意愿;必须由会长,副会长或理事会成员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形成候选人名单;再由理事会选举或审议通过;
(二) 按要求缴纳年度会费;
(三) 理事会员的选举和罢免结果应由秘书处备案;
(四) 理事离任,可由当选理事单位的接任人续任,任期连续计算。
第五条 秘书处
(一) 秘书处是商会常设办事机构;
(二) 秘书处执行、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交办事项,并在商会章程范围和为会员服务的原则下主动开展工作;
(三) 秘书处若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由理事会商议决定。
第六条 秘书处职责
(一) 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并撰写会议纪要;
(三) 编制商会及秘书处工作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四) 归档所有重要文件;
(五) 筹备、举办年度会员大会及理事会;
(六) 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商会设荣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八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及理事资格
(一) 理事由当选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担当,临时性不能出席商会会议和活动,可以书面通知秘书处
(二) 资产规模达到一定数额,或在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企业家;
(三) 对商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由理事会认定对商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四) 积极参加活动,主动提供行业资讯及合作机会,并有能力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 近五年内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六) 认同商会章程及相关制度。
第九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及理事罢免及离任条件
(一) 有反对中国及美国政府的行为或言论的,对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理事会可取消其理事资格;
(二) 无故一年未缴纳会费、连续一年不参加理事会活动者,可取消其理事资格;
(三) 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商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理事会可取消其理事资格;
(四) 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五) 长期未能遵照理事会要求完成理事会交办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理事会可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十条 会长选举程序
(一) 选举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提名,并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
(二) 按要求缴纳年度会费;
(三) 会长离任,由理事会在现任理事中选举产生;
(四) 会长两年一届,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会长职权
(一) 会长为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商会,全面领导商会工作,组织领导商会各项重大工作。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并投票,对理事会负责; (二) 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代表商会签署重要文件、合同及财务开支;
(三) 指导秘书处工作,实施理事会决议;
(四) 提出商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报理事会审议;
(五) 提议选举或罢免副会长或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六) 法律、法规、商会章程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副会长选举程序
(一) 选举副会长,由理事会或会长从理事中提名并选举通过;
(二) 按要求缴纳年度会费;
(三) 副会长离任,由理事会在现任理事中选举产生。
(四) 副会长两年一届,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副会长职权
(一) 参加理事会会议并投票;
(二) 主持开展行业、商会工作
(三) 提出行业、商会发展规划建议,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更替程序
(一) 秘书长原则上由会长推荐,并由理事会审议通过。须具有相应管理能力、并对促进美中企业间交流有热情,且能够贡献一定时间完成商会相关工作;
(二) 秘书长原则上由副会长单位人员担任,或其他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热心于秘书处工作的人员担任。
(三)秘书长必须由商会的法人代表之一担任。
第十五条 秘书长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 主持商会日常工作和秘书处日常管理工作;
(三) 提出发展规划建议,报理事会审议;
(四) 协调商会内部工作,以及与外部机构的关系和合作;
(五) 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六) 协助会长工作,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 法律、法规、商会章程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资格终止
(一) 秘书处工作人员退会按自愿原则办理,工作人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会长或者秘书长;
(二) 严重违反商会章程,对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取消其工作人员资格;
(三) 违反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将取消其工作人员资格;
(四) 长期未能遵照理事会要求完成理事会交办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可取消其工作人员资格;
(五)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一条 财务 (一) 商会财务为非盈利性质;
(二) 商会的收入来源
1. 初始资金;
2. 政府资助;
3. 会员费及捐赠款项;
4.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5. 利息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三) 商会的开支为在预算内、授权内的收费、开支;
(四) 商会费用收支类别和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五) 会长对财务收入开支审核,商会财务受理事会监督;
(六) 商会按规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年度财务审计;
(七) 秘书处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条 商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条 商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四条 商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一条 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 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第二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经全体会员大会三分之二的会员通过,并报相关机构审查同意。
第三条 商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条 商会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对日常管理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若本章程未做明确规定,由理事会讨论解决。
第二条 商会对会员的商业或民事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条 章程制定、修改和解释权
(一) 商会章程须经正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通过,修改亦同;
(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条 商会代表
任何没有商会会长签名与秘书长共同签名附议的文件都不能代表本商会的立场。属于非法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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